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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2-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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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包括女职工特殊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事故,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修订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制定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

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8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20人。

一、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参加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有效期为三个月,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计划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二、互助金的申领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4、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5、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6、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三、除外责任

㈠意外伤害类:

1、会员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2、会员自杀、自残导致的;

3、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7、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8、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㈡重大疾病类:

1.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3.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5.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6.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7.医疗事故导致的;

8.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9.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0.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2.医院误诊;

1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四、互助金索赔期限

1、意外伤害类: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2、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五、互助金给付期限

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一、特殊疾病种类

1、原发性子宫颈癌;

2、原发性输卵管恶性肿瘤;

3、原发性子宫内膜癌;

4、绒毛膜癌;

5、原发性乳腺癌;

6、原发性外阴癌、阴道癌;

7、原发性子宫肉瘤;

8、原发性卵巢癌。

二、互助费交纳标准

本计划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份36元,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且同一单位职工参加份数应一致。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互助保障期满后再次参加本计划时不再享有已患疾病所属种类领取互助金的权利。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下款90天期限的限制。

三、互助金的确定

㈠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天后90天内(含有本数),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500元,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㈡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

上述8类疾病对应的一种或者多种原位癌时,可以一次性领取1000元慰问金,不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保障责任终止。

㈢在互助保障期生效90天(不含本数)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8类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时,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领取1万元的治疗费用互助金。

2、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领取最多6个月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住院时间不满一个月(30天)的可以按照每份400元的标准领取不足月部分的生活补助互助金;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患有上述8类疾病多次住院治疗的,按照累计住院天数除以30天计算实际领取互助金的时间。

住院时间的计算按照治疗医院出具的入院、出院记录为准。

3、患有上述8类疾病并首次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每份2000元的康复休养互助金。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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