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事故,或患上重大疾病(包括女职工特殊疾病),或因未成年子女遭受意外事故,为受到伤害的职工及其子女提供一个安心治疗、康复的环境,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修订了《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制定了《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和《在职职工短期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这是一项依托全国各级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互助互济活动,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本单位的在职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下同)向当地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办事处、代办处集体申请参加。
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有关规定,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职工以团体形式加入互助会,入会时每人至少参加一项互助保障计划),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办事处在当地的代办处申请参加互助保障计划。参加《在职职工子女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会员,其子女必须未满18周岁,且身体健康。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办事处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并且:
1、在同一单位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全部有未成年子女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2、在同一单位参加重大疾病类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或女职工)的80%。单位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须100%参加,且人数不低于20人。
一、保障期限
职工参加意外伤害类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参加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两年、参加在职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计划的有效期为三年、参加短期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有效期为三个月,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计划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二、互助金的申领
1、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2、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故,应提交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3、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者永久性丧失部分身体机能,应在结束治疗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伤残鉴定机构或者执法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自遭受伤害之日起经过180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180天时的治疗情况,确定会员伤残程度;
4、会员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本会指定或认可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及病历调查委托书等;
5、其它必要的与确认保障待遇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6、会员自疾病确诊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三、除外责任
㈠意外伤害类:
1、会员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2、会员自杀、自残导致的;
3、会员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会员接受治疗、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或者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会员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6、原子能或核能装置爆炸、污染或辐射造成的伤害;
7、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以致身故、残疾或者烧伤: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会员因从事非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3)会员因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期间;
(4)会员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5)会员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8、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为的。
㈡重大疾病类:
1.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2.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3.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4.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5.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6.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7.医疗事故导致的;
8.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9.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0.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1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经或曾经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或由其它疾病转移致使会员患有本活动所列疾病;
12.医院误诊;
13.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其他非疾病原因导致的。
四、互助金索赔期限
1、意外伤害类:会员(或其未成年子女)发生工伤和日常生活中的意外事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超过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事故原因,或报案后一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2、重大疾病类:会员发生患有保障计划所列明疾病,会员、直系亲属、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患病之日起,超过十天(遇节假日顺延)不报案,造成本办事处无法核实患病原因,或报案后两年内不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索赔权益。
五、互助金给付期限
办事处自接到符合要求的给付申请材料后七日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作出互助金给付或拒付的通知。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修定《意外伤害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或烧伤时,会员或者家属按照本办法规定享有领取一定金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身体伤残以及由此造成职工收入降低,治疗支出增加导致的会员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或正常劳动,年龄在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都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向本会在当地的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计划,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80%(含本数,下同),并且不低于50人。不足5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职工参加本计划的有效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的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分为二个不同档次,分别为50元、100元。为保证会员权益的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计划在享受领取互助金的同等权益时,交纳互助费的档次标准相应地调整为62元、124元。
参加本计划的职工属于列明的高危险行业的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害时,将按照实际交纳互助费与应交纳互助费的比例领取互助金。
第四条 互助金的确定
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残疾或烧伤时,可以领取以下两项互助金:
1、按照不同伤残程度可以领取身体伤残互助金。如会员所受伤害程度比较严重,以180天时的治疗状况及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
2、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故,或者经抢救无效后在180天内身故,按照所选交费档次对应的金额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和丧葬互助金。
会员因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害领取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其权利。但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无论会员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永久伤害,其伤残互助金的领取,累计不得超过与其互助费缴纳档次相对应的最高标准。
《在职职工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待遇标准(单位:元)
第五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或会员在参加本计划时指定的受领人领取。
第六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生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会员、直系亲属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计划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